進口設備融資租賃-稅務處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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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論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在進口時,需要向海關申報貿易方式,如果申報的是租賃貿易方式,需要進口企業有相應的租賃資質,如果沒有,只有按貨物貿易方式申報。
如果按租賃貿易方式租入設備,須在進口時繳納與該設備進口時應當承擔的關稅、增值稅作為保證金(屬于稅款擔保,各地海關在計算方法及金額上可能會有差別,此保證金用以保證該貨物入關后分期支付租金時,能按時、足額繳納相應稅款)。
租入設備的境內企業每次分期支付租金時,需要按支付金額計算繳納關稅和增值稅。當租賃期滿,需要留購時,海關會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接受申報辦理留購的相關手續之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租入設備企業應繳納的稅款。同時,對先期繳納的保證金,可按規定辦理退款手續。注意:此時增值稅的納稅人是租入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在稅局的環節,您的疑問、擔心、糾結甚至反感與許多人相同。因為,從境外融資租入設備,會再次涉及增值稅(與入關時繳納的增值稅不同),租賃期滿后同時會涉及企業所得稅。此時涉及的增值稅與貨物入關時繳納的增值稅是不同的。
關于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36號文第十二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境外公司出租設備給貴公司在境內使用,由于貴公司作為接受服務方在境內,境外公司屬于在境內提供出租服務,應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7%,相應還需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費。
而根據36號文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規定,貴公司在向境外公司支付租金時,應代扣代繳增值稅及相關附加。注意:此時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境外企業,即出租方,而扣繳義務人是境內企業,即租入方。
提示:這一點會引起納稅人反感,但36號文規定的非常清楚。總局并沒有其他更清晰的解釋。實務中,有的納稅人在支付租金時,并未代扣接受租賃服務的增值稅。還有的納稅人,直接把融資租賃簽訂成購買合同,以規避第二次代扣增值稅的義務。上述做法均有很多不確定因素,風險難以預估。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關于企業所得稅:根據相關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將設備、物件等租給中國境內企業使用,租賃期滿后設備、物件所有權歸中國境內企業(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非居民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取租金,應以租賃費(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的價款)扣除設備、物件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貸款利息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企業在支付時代扣代繳。因此,貴公司從境外融資租入設備,支付的租金,相當于利息的那一部分支出,應當代扣利息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10%,享受稅收協定或稅收安排優惠的國家或地區,會是7.5%或5%。
關于設備價款,可以這么理解:同樣一臺設備,一種方式是直接購入,另一種方式是融資購入,二者所支付價款的差異就是,后一種方式要多出一項融資費用,所以,設備價款可以理解為同樣情況直接購入方式下,采購設備發生的相關支出,包括相關稅費。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文第四款第一條強調是要對融資費用、也就是境外企業通過融資租出設備,從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代扣企業所得稅,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理解,進口之前發生的運保費支出,顯然屬于設備價款的組成部分,不屬于支付的利息,自然應列入扣減的范圍。
設備價款的認定應依據合同及相關憑證,如果相關憑證來自境外,主管稅務機關認為可信度低,可要求企業提供相關憑證的境外公證文書。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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